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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泉、独山这两家饭店存在火灾隐患被局部临时查封
近日,黔南州福泉市、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对福泉聚闲庄食府、独山县山里人家饭庄存在火灾隐患的部位实施临时查封。
近日,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独山县山里人家饭庄进行检查时,发现该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:
1.疏散楼梯间、走道的顶棚未采用A级装修材料,墙面未采用B1级装修材料,不符合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(GB55037-2022)第6.5.3条之规定和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222-2017)第4.0.4条之规定。
2.客房疏散走道的顶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、墙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,不符合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222-2017)第5.1.1条之规定。
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四条和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,对该场所三楼客房区域实施临时查封。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
第5.1.7条
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、房间隔墙和屋面板,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,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,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。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
第6.5.3条
下列部位的顶棚、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:1.避难走道、避难层、避难间;2.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;3.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。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
第4.0.4条
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,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,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;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,其顶棚、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。第5.1.1条
单层、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,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.1.1的规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五十四条
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,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;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,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。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
第二十二条
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,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;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,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:(一)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,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;(二)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,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;(三)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使用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;(四)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,采用易燃、可燃材料装修,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;(五)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。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,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,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。END
来源:福泉市、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
编辑:申景彤
校对:谢忠云
审核:张 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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